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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6年3月25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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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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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森林资源部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倍至10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倍以上5倍以下”、“6倍以上8倍以下”、“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4倍以下”、“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4倍以下”、“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筑坟、堆物堆料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其他毁林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以上3倍以下”、“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垦林地,未造成森林、林木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1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元以上4元以下”、“5元以上7元以下”、“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元至30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20”、“30”、“合并计算数额”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元至30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20”、“30”、“合并计算数额”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0%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以下”、“10%以上20%以下”、“20%以上30%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
第六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
第七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至5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以上20%以下”、“20%以上40%以下”、“40%以上50%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倍至3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3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有猎获物的,处以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没有猎获物的划分为“2000元以下”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有猎获物的划分为“3倍以下”、“3倍以上6倍以下”、“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有猎获物的,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没有猎获物的划分为“1000元以下”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有猎获物的划分为“1倍”、“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有猎获物的,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没有猎获物的划分为“1000元以下”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有猎获物的划分为“1倍”、“1倍以上3倍以下”、“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划分为“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划分为“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有猎获物的,处以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没有猎获物的划分为“1万元以下”罚款一个基础裁量阶次;有猎获物的划分为“3倍以下”、“3倍以上6倍以下”、“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2倍” 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三条  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倍以下”、“3倍以上6倍以下”、“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四条  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捕杀本市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捕猎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至10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上7倍以下”、“7倍以上9倍以下”、“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五条  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捕杀本市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以下”、“2倍以上4倍以下”、“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林业植被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
第八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
第九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10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下”、“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下”、“2万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林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划分为“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4倍以下”、“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划分为“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划分为“1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4倍以下”、“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划分为“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十九条  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倍”、“3倍以上4倍以下”、“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林木情节严重的,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市或者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情节严重的,按照滥伐林木的有关规定处理。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或者改变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用途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2000”、“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逾期不补建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抓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划分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林业外来物种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划分为“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划分为“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划分为“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林业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林业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园林绿化)景区未依法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园林绿化)景区在旅游者数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
 
第五章  城市绿化部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1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绿地使用功能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裁量幅度为“情节较轻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元以上50元以下”、“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3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4”、“5”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3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4”、“5”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5至10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倍以上7倍以下”、“7倍以上9倍以下”、“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3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4”、“5”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具体裁量阶次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交回,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附属设施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C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划分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划分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2”、“3”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借用古树名木树干做支撑物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2”、“3”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2”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2”、“3”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倍以上4倍以下”、“5”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1倍至2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2”、“3”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园林绿化)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以罚款该项适用基础裁量A档,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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